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
公开庭审了谢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
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据了解,这是全市首例因非法上访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典型案例。

谢某是南江县赶场镇居民,长期租住在南江县城。2012 年,为方便自己居住,谢某在本不具备在县城周边村修建房屋资格的情况下,私下与村民邹某商议,以邹某的名义在邹某的土地上修建屋基,实际建房费用由谢某出。
2013年3月,花费20余万元,谢某建好屋基。在明知是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她于2013年5月同邹某私下签订协议,以7万元的价格将屋基占用的土地流转到自己名下。正当她准备继续建房时,其违建行为被南江镇政府发现,并于当年4次发出停工通知,谢某的违建行为得到制止。

谢某编造虚假建房开支清单共计586811元,多次向政府部门索要赔偿。谢某非法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开支27万元属于个人行为,要求给予赔偿不合法不合规,因此不予支持。
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谢某以办理建房手续借故信访24次,其中越级上访18次,非法上访2次,仅2017年9月,谢某以办理建房手续的同一诉求先后9次到国家信访局、住建部进行非正常上访、缠访。
2017年10月13日,谢某在北京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0月15日,谢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江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因殴打接访工作人员,被南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7年10月31日上午,谢某到南江县人民政府信访时,在政府大楼正面主通道上下跪示威;31 日下午,谢某再次到南江县政府办公大楼信访,并在办公室内裸露上身, 后被南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期间,谢某还多次短信威胁市县领导,称不满意其诉求就到北京上访。

2018年9月19日,南江县公安局经多方调查取证,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遂依法果断将其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庭审,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非法上访不可取,维权必须合法。
上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哦。维权是正当的,但必须是合法的维权。
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
如何正确依法上访?
上访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上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非正常上访会被如何处理?
对于非正常上访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访时哪些行为违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特别提醒:
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公共场所聚集的上访是违法的,如到天安门广场周围、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各外国大使馆、省委、省政府办公地以及禁止上访的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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