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文件,第二章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并没有说要清退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原有资格股和投资股。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明文指出在以货币形式下购买的股权是不可以退股的
  平昌信用联社现在却要求股民退回股权证明,把当年购买股权的资金强行按照银行定期利息结算,他们拿不出政策依据、讲不出理由、说不出原因。希望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督促他们给股民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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