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通  告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对环境质量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平昌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范围是指平昌县城建成区。具体包括:新华街社区、唐家碥社区、汉王庙社区、龙潭社区龙潭溪2号安置点至城区、龙王庙社区、信义社区、建设街社区;廖家咀社区、新平街社区、政法街社区、永福社区、人民街社区、文化街社区、华严社区;金宝社区、五一社区、竹园社区、黄滩坝社区、小桥街社区;双星社区、星光社区。
二、许可燃放点
       禁限放区域内,许可在伯坚广场、森林公园广场、金平广场、老街码头广场、黄滩坝广场、通河桥南至星光工业园外沿线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放飞孔明灯。
三、许可燃放时间
       在许可燃放点的燃放时间:春节农历腊月三十上午10时至正月初六24时;元宵节上午10时至24时。
四、禁限放品种
       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A、B级烟花爆竹品种和孔明灯;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以及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孔明灯等燃放类产品。
五、燃放要求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向县公安局申请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禁止销售的品种;不得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责任
       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劝导制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禁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
       监督举报电话:平昌县公安局:110,平昌县应急管理局:0827-6222779,平昌县生态环境局:0827-6230556,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27-6232236,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27-6222156。
       特此通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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