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呦吼”在游鸽网发布“冤案举报”一贴的回复
网友“呦吼”:
你好,你在游鸽网发布“冤案举报”一贴,我院知悉后,立即核实了相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2007年1月4日,邓有华、傅秀兰与周刚才签订售房协议,周刚才将自己位于青云乡罐寨村1社老宅卖给邓有华、傅秀兰,并约定周刚才将自己一个人的水旱包产田送给邓有华、傅秀兰耕种,今后如有集体摊派或福利享受由邓有华、傅秀兰负责。协议签订后,周刚才将房屋卖给邓有华、傅秀兰,邓有华、傅秀兰随后搬到该房屋居住,周刚才将自己家中的承包地即长期交产地0.06亩、橝木地0.7亩、自留地0.1亩共计0.86亩土地交给邓有华、傅秀兰耕种。
2012年11月,寨村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作,社内在确权登记中,发现该承包地原户主赵万芝已将户口迁到江口镇,故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表上将该户户主变更登记为周刚才之媳高小林。
2013年,社内治理公路滑坡,因占用该户部分自留地,社内对承包人高小林进行补偿,为此,邓有华、傅秀兰阻止施工,并与高小林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后经罐寨村村委会、青云乡人民政府调解无果,高小林于2015年6月向平昌法院起诉,请求邓有华、傅秀兰返还其承包地0.86亩。
因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邓有华、傅秀兰与周刚才约定的“周刚才将自己一个人的水旱包产田送给邓有华、傅秀兰耕种,今后如有集体摊牌或福利享受由邓有华、傅秀兰负责”并不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变更,故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属周刚才一家。据此,平昌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限被告邓有华、傅秀兰于2016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高小林承包地长期交产地0.06亩、橝木地0.7亩、自留地0.1亩共计0.86亩。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后,在上诉期限内,邓有华、傅秀兰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期间,因邓有华、傅秀兰对平昌县人民政府向高小林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异议,于2015年7月28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日,平昌县人民政府公告高小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废,后邓有华、傅秀兰撤回行政诉讼。
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平昌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经协调执行处理,已将该诉争土地交付于高小林耕种。
近年来,邓有华、傅秀兰因不服判决,多次信访。该案经法院判决并已执行完毕,但为切实化解矛盾,平昌法院指派专人在今年3、4月多次与邓有华、傅秀兰夫妇,周刚才一家及青云镇党委政府、青林社区“两委”沟通协调,周刚才一家已同意将其所承包的0.86亩土地流转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调整处理,村委会也同意将其0.86亩土地交由邓有华、傅秀兰耕种。
感谢你对平昌法院工作的关心!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5日